莆田市城市生态绿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绿心保护,发挥生态安全保障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市生态绿心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生态绿心(以下简称绿心),是指位于莆田市主城区中部的南北洋平原核心区域,具体范围由绿心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绿心规划)确定。第三条 绿心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绿心保护工作,制定绿心保护年度计划,统筹处理绿心保护重大问题,定期开展督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保护工作情况。
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绿心保护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绿心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绿心保护工作,开展日常巡查。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海洋与渔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心保护有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专款专用。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绿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团体以及市民参与绿心保护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编制绿心规划应当依据莆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湿地系统治理和城乡协调建设的原则,明确城市、镇村开发建设边界和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水陆交通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规划要求,保护“荔林水乡”景观、田园风光和人文历史风貌。第八条 绿心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绿心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公共利益、自然条件变化、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建设等需要修改绿心规划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认为确需修改的,按照原程序办理。第九条 绿心划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引导建设区,具体范围由绿心规划确定。
在禁止建设区内,除水利工程、水上交通、农田灌溉、机耕道等必要的公共设施和生态保护修复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限制建设区内,除前款规定可以进行的建设和土地整理、村庄整治、村民住宅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引导建设区内,可以根据绿心发展需要进行项目建设。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心产业发展引导,支持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和文化创意等特色产业。
除传统手工业外,工业项目应当逐步退出。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心水上交通专项规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开展清淤清障,疏通绿心水系,实施岸线生态修复,建设蓄滞水面,提升绿心的洪水调蓄和生态涵养能力。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绿心道路进行整治、改造和提升。
除省级以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已列入道路交通规划的建设项目外,绿心内不得新建道路。第十三条 绿心村庄划分为特色保护类、优化提升类和一般保留类。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或者莆田传统民居风貌保存完整的村庄,列入特色保护类;位于绿心重要风貌控制区域或者具备传统手工业基础的村庄,列入优化提升类;其他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村庄,列入一般保留类。
特色保护类、优化提升类村庄可以划定村庄增长边界。一般保留类村庄不得扩大现有的村庄建设边界。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依据绿心规划,依法编制或者修订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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