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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2019修改)

更新时间:2025-01-16 06:57:4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部门执法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全面查处、重点整治、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四)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五)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绿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有关饮用水源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

  (七)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的;

  (八)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建设的;

  (九)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存在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原地改建、扩建、重建的;

  (十)其他禁止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违法建设。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效能建设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交通、应急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的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根据违法建设案件情况依法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制订巡查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及具体措施等,加强违法建设巡查工作。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影响市容市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劝阻,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将相关证据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重点巡查下列区域的违法建设:

  (一)主、次干道两侧,重要景观地带;

  (二)重点建设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考核和综合协调;

  (二)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组织、协调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行动相关工作事项;

  (三)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四)依法拆除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按照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安排,依法具体组织实施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查封、拆除等措施。

  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区域,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考核和综合协调,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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